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初413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强、朱志刚,云南高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广丰县龙马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C区建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刘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彬、郑汉真,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办事处万和家园翠园商业4-1号。
法定代表人:熊正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华、魏楠,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金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3楼034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均哲、毛茹娴,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平、和玉娟,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云南金方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049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 霞
审 判 员  寸杨杰
人民陪审员  高琼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