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调解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诉前调112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中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8303781M。 法定代表人:顾电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C区建业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1083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2023)浙0604民诉前调112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5419.01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为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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