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河洲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丰城市河洲建筑工程公司、江西鑫琪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81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丰城市河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111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鑫琪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火炬支路1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38174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丰城市河洲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鑫琪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江西鑫琪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鑫琪铜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的3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20160000581,20160000582,201600005840),因六个月内该房产无法变现,且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本案现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为3248000元,未执行标的为324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丰城市河洲建筑工程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鑫琪铜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洪涛
审判员金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