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02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8)赣080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支付申请人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45667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执行人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江西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86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44元,由被执行人***、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79275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19年10月26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并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吉州区吉福路196号4幢3-01室、3-02室。
3.2019年12月19日,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12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案执行标的1479275元,执行费17193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1496468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聂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