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919号
原告: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南河头村。
经营者:赵体健,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安青路**(万福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美麒,职务:总经理。
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37元,减半收取计97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赵清峰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