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919号

原告: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南河头村。

经营者:赵体健,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安青路**(万福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美麒,职务:总经理。

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37元,减半收取计97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赵清峰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