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安青路2号(万福花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88522324A。
法定代表人:刘美麒,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1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5877115A。
法定代表人:易长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赣08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8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巍
书 记 员 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