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宇建设有限公司

青山湖区众信钢管租赁站与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1民初682号
原告:青山湖区众信钢管租赁站。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丰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山湖区众信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丰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青山湖区众信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山湖区众信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山湖区众信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