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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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3民初2397号
原告:***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长汀东路612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J4HE2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798号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847185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投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木樨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5848520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原告***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丰宇建设有限公司、***投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