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22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吉水县人,1974年8月6日出生,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娄林,男,汉族,吉水县人,1973年2月5日出生,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沙坝洲镇竹山下村和谐生态社区瑞京红食品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7UNGR84。负责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娄林、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2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娄林、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2844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