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财保3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小池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049C40。
经营者:陈建辉,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申请人: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华夏江岸星城)1幢-1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X4M91A。
法定代表人:吴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创天颐园54栋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84817499。
法定代表人:王琳,总经理。
被申请人:梁康,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康的银行存款19738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1973817元限额内对申请人因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康的银行存款19738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喜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