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578799111D,住所地江西省**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敦锦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潘建锋,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84817499,住所地江西省**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8号AR-71栋。
法定代表人王琳,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60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严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