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保,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沙坝洲镇竹山下村和谐生态社区瑞京红食品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7UNGR84。
负责人:胡玉龙,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84817499。
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水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9元,减半收取886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雪春
审判员 张才长
审判员 龙 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