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久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路银定塘后街98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1207636G。
法定代表人:范银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业路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79502811U。
法定代表人:吕义胜,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久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市天久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4921.42元及利息,广州市天久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864921.42元的范围内对凤凰湾一期园林工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依照上述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强制执行,并于当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鹤山市XXXX的房产、商铺及地下车库正处于拍卖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出具参与分配函及相关材料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4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健灿
执行员 黎佩景
执行员 陈国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