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784民初2026号
原告:广州市天久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636G。
法定代表人:范银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展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1U。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埼,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天久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久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丰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4921.4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047.37元(以864921.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5日,实际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原告对被告尚欠的工程款就被告建设的凤凰湾一期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22日签订《凤凰湾一期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DF-FHWIQ-GC-016),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凤凰湾一期的园林工程建设,工期为120天。合同还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承包本工程,除另有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的全部内容,工程分段施工、分段验收,工程的总造价为5000000元,每月按照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被告的要求增加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经双方最后结算工程款为5230421.42元。上述工程完成后,被告于2014年到2017年期间向原告陆续支付了工程款合计4365500元,目前尚欠工程款864921.4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综上所述,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业已成立生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完毕,现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予以公正判决,判如所请。
被告鼎丰力公司辩称,被告确认尚拖欠原告工程款864921.42元未付,但被告因涉诉多案,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案涉凤凰湾工程业因种种情况现仍未依法验收,未能将资产拍卖变卖折现,被告现没有办法直接支付本案案涉工程款,至于原告要求自2020年3月11日起开始按全国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利息,并没有相关约定依据和法律依据,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企业情况普遍低迷,被告认为,即使法院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也应当自法院相关诉讼材料送达被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DF-FHWIQ-GC-016的《凤凰湾一期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凤凰湾一期的园林工程建设,工期为120天。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承包本工程,除另有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的全部内容,工程分段施工、分段验收,工程的总造价为5000000元,每月按照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被告的要求增加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现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被告于2014年到2017年期间共支付工程款4365500元给原告。
原、被告双方签订《结算确认单》,确认凤凰湾一期生态恢复与重建园林设计工程的工程款为5230421.42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864921.42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凤凰湾一期园林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864921.42元未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64921.42元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的利息问题。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864921.42元未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涉案工程于何时结算,故本院酌定工程款的利息应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为宜,对原告该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问题。鉴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864921.42元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该请求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久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4921.42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州市天久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864921.42元的范围内对凤凰湾一期园林工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天久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29.69元,由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2529.69元原告广州市天久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广州市天久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2529.69元,本院退回给原告广州市天久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252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锦锋
审判员 何建通
审判员 古辉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麦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