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孙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丰城市孙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502执20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丰城市孙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道街办清丰苑大厦。法定代表人杜清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丰城市孙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丰城市孙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丰城市孙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427804元,货款本金3161212元,逾期付款利息1266592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20日算至2017年2月10日),及自2017年2月1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申请执行费466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爱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晓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