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502执2068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荣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毓秀山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钱小云。
被执行人丰城市孙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道街办清丰苑大厦。法定代表人杜义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荣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城市孙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丰城市孙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丰城市孙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453489元,其中钢材货款本金2305400元,逾期付款利息1148089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25日算至2017年2月10日),及自2017年2月11日至钢材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申请执行费369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爱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何晓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