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981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晨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564341238。
法定代表人:万威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街办清丰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108Q。
法定代表人:杜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2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丰城市晨峰建材有限公司与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 毅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