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清丰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41081Q。法人代表人:杜义怀,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押、提取)被执行人丰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的存款及其他有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612715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价值同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爱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