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1018号
申请人杨水涛,男,198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章长忠,男,1964年3月28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沈建南,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杨林,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水涛与被申请人章长忠、**、沈建南、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水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章长忠、**、沈建南、杨林在银行、其他机构的款项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水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章长忠、**、沈建南、杨林在银行、其他机构的款项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桃基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罗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