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恢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与西沿河路交叉口佳田紫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689621。
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姣,女,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河南恒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高庄村北(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5698332690。
法定代表人:易威,总经理。
被执行人:易威,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十二矿路北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80342559E。
法定代表人:朱玉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华区焦店镇高庄村北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92164419Q。
法定代表人:郑天见,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玉龙,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姣、河南恒彬商贸有限公司、易威、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朱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王姣、河南恒彬商贸有限公司、易威、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朱玉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建党
执行员 周永宾
执行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褚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