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执10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湛河区财政局**)。组织机构代码:17175616-0。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理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执行人: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点镇西吴庄村东头(原村宣传达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32411616。
法定代表人:朱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十二矿路北(十二矿大门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80342559E。
法定代表人:朱玉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虎,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朱玉龙,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金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朱虎、朱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1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2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9‰另行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朱虎、朱玉龙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追偿。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朱虎、朱玉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益类保险经营单位、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五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零星存款暂不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朱玉龙名下有房产一套,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在首封案件申请参与分配。
3、查明被执行人朱玉龙名下有汽车十五辆,均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首封案件申请参与分配。
三、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认为没有必要再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实地调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朱虎、朱玉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崔 昭
代理审判员  史广彬
代理审判员  胡昶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