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2008号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十二矿路北(十二矿大门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80342559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谢添,女,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西吴庄村东头(原村宣传达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32411616。

法定代表人:朱虎。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高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69475144J。

法定代表人:翟莉萍。

被执行人:河南豫粮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57400104。

法定代表人:朱虎。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谢添、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豫粮酒店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粤0305执12487号。经本院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谢添、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豫粮酒店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本院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费人民币96454.20元立案强制执行,案号(2020)粤0305执2008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2019)粤0305执12487号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又经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谢添、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豫粮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予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负担诉讼费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陈盛超

审判员  刘津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唐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