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执监29号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十二矿路北(十二矿大门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80342559E。
法定代表人:朱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2019)豫04执复139号执行裁定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下称卫东区法院)(2019)豫0403执异8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与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龙再生资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8年1月18日旭龙再生资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平公建(案)立字[2018]5号立案决定书载明:决定对平顶山市卫东区旭龙再生资源公司朱玉龙、李钢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从卷宗中复印的截止2017年12月31日李金刚团队吸收公众存款本金及利息等支付情况明细表中记载***借款本金17万元。2019年5月16日卫东区法院作出(2017)豫0403执1244-3号执行裁定:驳回***的执行申请。
***不服向平顶山中院申请复议。
2019年6月13日平顶山中院以卫东区法院(2017)豫0403执1244-3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2019)豫04执复74号执行裁定:撤销卫东区法院(2017)豫0403执1244-3号执行裁定。
2019年7月2日,卫东区法院作出(2017)豫0403执1244-4号执行裁定:中止(2017)豫040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不服,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中止裁定,恢复本案执行。
卫东区法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2017)豫040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旭龙再生资源公司,已于2018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关于请求撤销(2017)豫0403执1244-4号执行裁定,恢复(2017)豫040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理由不能成立。卫东区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豫0403执异84号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
***不服,向平顶山中院申请复议。
平顶山中院认为,***申请执行旭龙再生资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卫东区法院以此案借款涉嫌非法集资为由,于2019年7月2日以(2017)豫0403执1244-4号执行裁定中止(2017)豫040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此案被执行人旭龙再生资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依法刑事立案侦查,且***的借款已被纳入非法集资清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卫东区法院(2019)豫0403执异8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以卫东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不当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卫东区法院(2019)豫0403执异84号执行裁定的理由不予支持。平顶山中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豫04执复139号裁定: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执异84号执行裁定。
***不服,申诉称:本案已经由卫东区法院依法受理执行,并裁定查封旭龙再生资源公司限额22万元的厂房,期限三年,卫东区法院一直没有执行。2019年10月12日平顶山中院发出受理通知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让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10月14日我提供了财产线索等待执行,但2019年10月16日又裁定驳回复议申请。旭龙公司3个厂都在生产,还有90辆拉渣土车,运营很好,厂房查封至今也没处置,钱分文也没给我执行回来。卫东区法院和平顶山中院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不当。请求恢复执行卫东区法院(2017)豫040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卫东区法院因被执行人旭龙再生资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侦查,且平顶中院复议卷宗正卷第25页集资明细表中显示***集资共17万元。故卫东区法院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129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诉请求。
审判长 吕 达
审判员 苏进平
审判员 李春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君
书记员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