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东立机械厂

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东立机械厂、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3执1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东立机械厂。
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西段。
经营者:**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德学,男.
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州矿区新裴路(原基建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43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东立机械厂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83执17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圣洁
审判员*会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