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55号 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闸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255号23-2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2023年2月7日,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9元,减半授权2,309.50元,由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