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55号
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闸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255号23-2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2023年2月7日,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9元,减半授权2,309.50元,由原告太仓市建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