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3158号
原告:上海樟祥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路1609弄399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255号23-2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樟祥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樟祥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樟祥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539.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樟祥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