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与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925号之一 原告:**中,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3988号。 诉讼代表人:**,被告公司破产管理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第三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255号23-2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诉被告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和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审理中,原告以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其债权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瞿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