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与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925号之一 原告:**中,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3988号。 诉讼代表人:**,被告公司破产管理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第三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255号23-2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诉被告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和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审理中,原告以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其债权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瞿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