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925号之一
原告:**中,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3988号。
诉讼代表人:**,被告公司破产管理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第三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255号23-2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诉被告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和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审理中,原告以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其债权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瞿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