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114号
原告:寿县一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西湖农场西湖路西侧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255号23-2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寿县一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寿县一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寿县一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县一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