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540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澳洋工业园希望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255号23-2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财产保全费1,043元,合计诉讼费2,239元,由原告江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