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2833号
申请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255号23-2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陈盎,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苏0506民初26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陈盎、***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的裁定。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本案为清算责任纠纷,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后因***已离世,原告撤回了对***的起诉。本院对该案管辖报请指定管辖,在管辖争议期间,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了续保。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审理后,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沪0110民初12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盎退还申请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诚信履约金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00,000元)。陈盎、***不服(2022)沪0110民初1283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该案上诉尚未审结。
因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继续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保障本案裁判结果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陈盎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全案号(2021)苏0506民初2689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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