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宁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5894L。

法定代表人:卢顺兴,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建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18号华凯逸悦豪庭5号楼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0140500M。

负责人:李关宝。

上诉人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建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8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涉案合同为原告提供的项目授权管理目标责任书,该协议内容并非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原审法院认为该项目授权管理目标责任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认定错误。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上诉人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住所地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地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内”,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其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即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也应将本案移至该院管辖。

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以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建安分公司为被告向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从被上诉人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的诉求中可知,2015年6月18日,被上诉人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建安分公司签订一份《项目授权管理目标责任书》,双方在履行该合同中产生了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本案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涉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有误的上诉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东

审 判 员 黄大亮

审 判 员 刘帅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浩东

书 记 员 王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