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宁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5894L。
法定代表人:卢顺兴,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建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18号华凯逸悦豪庭5号楼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0140500M。
负责人:李关宝。
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建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3520元,经发通知后也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东
审 判 员 黄大亮
审 判 员 刘帅武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浩东
书 记 员 王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