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2071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楼。
负责人:魏连通。
被执行人: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小榄镇**,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小榄镇**宁路**号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卢业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2555.27元(详见协助扣划或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扣划或冻结存款不足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以下财产:
(一)查封被执行人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xxxxxxxxxxxxxxxx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xxxxxxxxx**]。
(二)查封被执行人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xxxxxxxxxxxxx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xxxxxxxxxxxx
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锡容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