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民辖终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
法定代表人:郑耀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宁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卢顺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雪林,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颖,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海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中山市珠三角家电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涂荣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广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兴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海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73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瑞华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情况复杂,为方便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正确地作出裁判,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宜。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兴公司书面答辩如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涉案工程坐落于中山市南头镇,合同履行地在中山市南头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瑞华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原审被告海雅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中山市南头镇,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瑞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