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8民初302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旧财政所办公楼401、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19387193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建设房产所,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和丽路镇政府功能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57865380。
原告***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追加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建设房产所为被告,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计8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