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8民初2241号
原告夏国辉,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建设房产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和丽路镇政府功能楼二楼。
负责人区伟志。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旧财政所办公楼401、40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辉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建设房产所、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建设房产所、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国辉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建设房产所、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77元,由原告夏国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