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

佛山市普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65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普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普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对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5月9日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并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申请人佛山市普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已得到案外人清偿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虽已受理佛山市普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但受理后的相关工作尚未开展,被指定接管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亦尚未全面开展实质的清算工作以及债权申报工作,也未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任何的处置,故终止已进行的破产程序并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另外,申请人对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享有的债权由案外人进行清偿,不属于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佛山市普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债权受到清偿后,主动申请撤回破产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佛山市普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佛山市高明区杨梅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管理人同时停止执行职务。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黎健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劳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