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冯跟引、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民初3939号
原告:冯跟引,男,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永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化义。
被告:段宝贤,男,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付宝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景泰县。
原告冯跟引与被告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段宝贤、付宝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冯跟引于2021年12月7日以已经与各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跟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跟引负担。
审判员 贺  德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