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534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姗,甘肃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盘旋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化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 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