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246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化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