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05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银川腾升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腾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5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443元,执行费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向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次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立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任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