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新河湾第三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1278号 原告:***,男,生于1992年11月16日,住甘肃省平凉市号门面房。 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新河湾第三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北环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新河湾第三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