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1278号
原告:***,男,生于1992年11月16日,住甘肃省平凉市号门面房。
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新河湾第三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北环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新河湾第三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