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初4号 原告:**,男,1984年6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北京市科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静宁县北环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21日本院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1110元,减半收取4555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凌 审 判 员 白皎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