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初4号
原告:**,男,1984年6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北京市科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静宁县北环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21日本院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1110元,减半收取4555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凌
审 判 员 白皎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