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1256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621120101038301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6211202010186887。
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平凉市静宁县北环路1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7102995370。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定西市××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47PTD0Q。
原告***与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2元,减半收取计55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