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826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受理被执行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申请,致使本案暂时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甘0826执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