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3民初4357号

申请人: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

法定代表人:杨浩成。

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虹桥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马荫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50466.64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单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50466.6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 判 长  余小红

人民陪审员  史新华

人民陪审员  吴秀珠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伍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