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旺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15403号 原告:广东东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932698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旺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16号之二利和商业中心18层5卡18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0H48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东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防水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旺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旺韵装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防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旺韵装修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2420.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302420.56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9月8日为49749.11元,本息暂合计352169.57元);2、依法判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6月签订的《防水水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接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角小区微改造造项目的屋面防水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每月30日付完成工程量的的90%为月进度款,本防水工程完工验收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付至防水工程总总价款的100%。如因被告欠付工程款,自应付付之日起,每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款总额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报送进度。2021年10月6日,案涉工程全部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结算核定工程结算造价422420.56元,被告应付金额302420.55元。但被告并未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不付款。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然表明其不履行债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双方约定,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旺韵装修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付款回单等证据,另提交了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竣工移交确认函复印件、工程结算汇总表复印件、施工结算签证单复印件等。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证。 经审理查明:**防水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该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2021年6月29日,**防水公司作为乙方、旺韵装修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角小区微改造项目已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约定暂定施工面积为7000平方米,暂定工程总价为389340元(含税价格),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21年7月5日,完工日期为2021年10月5日,工期90天;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每月30日付已完成工程量的90%为月进度款,本防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付至防水工程总价款的100%;甲乙双方必须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工程停工及工期延误,全部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如因甲方欠付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起,每日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停止施工;如欠款日期超过20天,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协议书尾部分别加盖了原、被告双方的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签约处并有旺韵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手写签名。 2021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中载明:合同金额389340元,主要工程(合同)内容:14栋楼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工程增加造价33080.55元,工程结算造价422420.56元。本结算书的工程结算总价已包括该工程涉及的罚款、奖励、补偿等各种款项,施工单位不得就本结算书所涉工程再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主张除本工程结算总价以外的其他款项。 庭审中,原告陈述,结算时,被告已经向我方支付了12万元工程款,剩余应付工程款为302420.56元,除了上述被告已经支付的12万元工程款之外,被告没有再向我方支付过任何工程款,在我方起诉之后也没有向我方付过款。 本院认为:被告旺韵装修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任何证据,原告所举证据,没有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防水公司与被告旺韵装修公司双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防水工程施工事宜,上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依约履行合同。现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工程已经完工,双方已签订《工程结算书》,旺韵装修公司应按合同和结算金额向原告**防水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是否已支付工程款及已支付的金额多少应当由债务人即旺韵装修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现旺韵装修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付款情况,故本院对原告所作《工程结算书》中的款项,被告已向其支付12万元,剩余302420.56元未支付的陈述予以采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旺韵装修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02420.5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考虑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带来的主要是逾期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酌情确认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计算。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防水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付至防水工程总价款的100%,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定从双方结算之日即2021年11月18日起开始支付违约金,即本院确认被告旺韵装修公司向原告**防水公司支付以剩余未付工程款302420.56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综上,被告旺韵装修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旺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2420.56元; 二、被告中山市旺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302420.56元作为计算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东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支付义务,被告须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山市旺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