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3453号
原告:***,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932698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涉及网上立案和诉前调解,本院于2023年8月7日正式立案)。2023年8月25日,原告***以被告方已结清案涉劳务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计2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