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18民初7426号 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恒泰路1号5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537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港社区福强路3004号中港城新钰阁、新银阁、***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与被告***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房地产公司)、天津***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集团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东方雨虹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对宝能房地产公司、***市公司、宝能集团公司、宝能地产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雨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宝能房地产公司支付东方雨虹公司工程款1010204.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间,违约金以439422.25元为基数,2023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10204.47元为基数,暂计至2023年6月26日为37692.76元,暂合计1047897.23元);2.依法判令***市公司、宝能集团公司、宝能地产公司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定东方雨虹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人民币1152900.02元工程款优先受偿;4.依法判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宝能房地产公司、***市公司、宝能集团公司、宝能地产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东方雨虹公司与宝能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能大**项目82号地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方雨虹公司向宝能房地产公司提供防水工程施工服务,服务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第6.1条约定:工程完工支付至总价的85%,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第12.1条约定:宝能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的,每日须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雨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后因宝能房地产公司资金问题,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款,造成工程停工。2022年7月13日,经双方和解并签订协议,确认截止至2021年7月20日,东方雨虹公司合计完工工程量4869602.54元,双方就此进行甩项结算,剩余工程不再施工。并约定宝能房地产公司须在东方雨虹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结算,并于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7%。2022年12月12日,宝能房地产公司确认初步金额4877702.89元,最终结算金额4756518.47元,但结算后宝能房地产公司仍拒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综上所述,宝能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然表明其不履行债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约定,严重侵犯东方雨虹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市公司为宝能房地产公司的独资股东、宝能集团公司为***市公司的独资股东、宝能地产公司为宝能集团公司的独资股东,应就其未足额缴纳的出资额对宝能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的,亦应当对宝能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东方雨虹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支持东方雨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宝能房地产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宝能房地产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9次进度款的支付,共计支付金额3597868.45元。在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前,宝能房地产公司并不欠付东方雨虹公司任何款项,东方雨虹公司诉状中阐述由于宝能房地产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款导致工程停工与事实不符。2、东方雨虹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不配合宝能房地产公司进行维修,但当时即将面临房屋交付,为了给业主交付质量合格、让业主满意的房屋,才与东方雨虹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双方进行结算,东方雨虹公司将漏水点位予以维修。但截至今日,在宝能房地产公司催促下,东方雨虹公司仍未能完成维修工作。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宝能房地产公司项目尚未竣工完成,且从2022年雨季到今年雨季都有房屋漏雨情况,可见其工程质量并不合格。根据该条规定,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第40条明确规定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市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宝能房地产公司、***市公司虽均为100%股权持股的一人公司关系,但是双方均为合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两家企业内部均具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具有专业的财务人员负责各自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具有独立的会计账簿,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都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企业年度独立审计报告。因此宝能房地产公司、***市公司均具备财务独立性,并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市公司不应对宝能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专门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可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主要凭据。认定一人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基础是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注。审计报告内容全面、详细,足以证明宝能房地产公司、***市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支付明晰。审计报告可以反映宝能房地产公司、***市公司均具有独立的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亦符合会计准则等规定,证明两公司之间不具有财务混同的迹象,可以确认宝能房地产公司、***市公司财务相互独立,无财产混同事实。宝能房地产公司、***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分的情形。综上,宝能房地产公司、***市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市公司对宝能房地产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宝能集团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宝能集团公司和***市公司企业内部均具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均具有各自独立的财务部门,均具有专业的财务人员负责各自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均具有独立的会计账簿,且宝能集团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都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企业年度独立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注,审计报告内容全面、详细。此外第三方审计单位在宝能集团公司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第九页、2022年度审计报告第八页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中,均对宝能集团公司的财产独立性明确做出了审计意见:“本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会计账簿,与股东、对外投资***市公司之间财务往来账目清晰,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综上所述,宝能集团公司和***市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况,且宝能集团公司已经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举证义务,东方雨虹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宝能集团公司与***市公司之间存在财务混同,宝能集团公司不应对***市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东方雨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 宝能地产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件审理过程中,东方雨虹公司提交了《***能大**项目82号地项目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和解协议》、《工程结算审批表》、《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企业登记信息证据,四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其放弃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实:2019年10月23日,东方雨虹公司与宝能房地产公司签订《***能大**项目82号地项目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宝能房地产公司将涉诉防水工程发包给乙方东方雨虹公司施工,开工日期2019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21年6月23日,实行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15788665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单项工程竣工经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且书面确认合格,乙方按甲方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工程文件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整体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给乙方,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届满后30日内,如无任何遗留质量问题的,甲方将保修金余款(扣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无息支付给乙方。工程保修期为5年。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2年7月13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结算,如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至合格后方可进入工程结算。甲方需自双方对已施工工程量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内办完结算,乙方积极配合申请,并按原合同约定的条件及甲方要求资料申请验收,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45日内办完结算,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结算金额。按照原合同约定,在双方结算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结算款的97%给乙方。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甲方交付给业主(以甲方公告的交付日期为准)之日起计算。在本工程保修期届满后30日内,甲方将保修期余款无息支付给乙方。原合同中工程保修等相关条款并不因原合同的终止及本协议的签署而终止适用。双方签订《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涉诉工程结算金额为4756518.47元,2027年6月保修期满。东方雨虹公司认可已经收到宝能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603618.45元。宝能房地产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市公司系其唯一股东。***市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宝能集团公司系其唯一股东。宝能集团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宝能地产公司系其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东方雨虹公司进行工程施工,现起诉要求宝能房地产公司、***市公司、宝能集团公司、宝能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东方雨虹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宝能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东方雨虹公司支付工程款。东方雨虹公司未能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双方结算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宝能房地产公司支付结算款的97%给东方雨虹公司。现双方已经完成了结算,签订了《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书中未记载签订日期,东方雨虹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签订日期。东方雨虹公司未举证证实其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表示确认书与审批表系同一时间交给宝能房地产公司,根据审批表记载,宝能房地产公司在2022年12月12日开始进行审核,表明宝能房地产公司在2022年12月12日已经收到了结算材料,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宝能房地产公司应当在45日内办完结算,故本院认定双方完成结算时间为2023年1月25日。宝能房地产公司应当在结算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的97%,现该付款时间已经届满,故宝能房地产公司应当向东方雨虹公司支付工程款1010204.47元(4756518.47元×97%-3603618.45元)。 东方雨虹公司起诉要求宝能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合同约定,单项工程竣工经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且书面确认合格,乙方按甲方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工程文件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5%,东方雨虹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向宝能房地产公司提交全部工程文件资料的时间,因此该部分工程款付款时间不能确定,东方雨虹公司要求宝能房地产公司自2021年7月20日开始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双方结算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宝能房地产公司支付结算款的97%给东方雨虹公司,因此宝能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23年3月8日前付款至4613822.92元(4756518.47元×97%),宝能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以欠付工程款为计算基数,向东方雨虹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应当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东方雨虹公司主张2023年3月10日前的违约金计算基数为439422.25元,未超过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东方雨虹公司起诉要求***市公司、宝能集团公司、宝能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市公司、宝能集团公司提交了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可以证实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东方雨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东方雨虹公司起诉要求就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东方雨虹公司虽未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但《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中确认涉诉工程2027年6月保修期满,合同约定保修期为5年,因此可以推定涉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东方雨虹公司主张优先权,未超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因优先权的范围不包含违约金,故本院认定东方雨虹公司在工程款1010204.47元范围内,对涉诉工程中东方雨虹公司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0204.47元及违约金(以439422.2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以1010204.4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二、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010204.47元范围内,对涉诉工程中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6元,由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82元,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82元,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