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515民初2392号之一
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932698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华冠社区怀汉路99号天韵雅苑1幢商业物业服务用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MA52X6KC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计951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10元,由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